根据新规,不主动出示证卡、不配合查验、投币不将零钱展开出示都属违规行为
本报讯 (记者 殷磊)10日下午4时多,在三丘田码头,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子带着一群外地游客准备乘渡轮到岛内。女孩来到验票口,右手握成拳状,紧紧握着电子季票卡(俗称“电卡”)凑近验票感应器晃了一下后马上快步走过检票口。她的举动引起了一旁站务员的注意。站务员请她出示手中的电卡,女孩磨蹭了很久才出示电卡,卡上的照片是一个男子。站务员表示要没收电卡,并要求她补票。可女孩不但不补票,还想从站务员手中夺回电卡,争抢中,站务员的手被抓破了皮。
类似这样的事情,在鼓浪屿码头几乎每天都会发生。昨日上午,在鼓浪屿站,站长俞燕燕拉开一个专门用于存放没收来的电卡的抽屉,抽屉满满地装着几百个电卡。她又拎来了一个塑料袋,袋中也装了好多电卡,扔在桌上发出砰的一声。俞燕燕说,这些卡都是因为被发现冒用或伪造而被没收的,码头检票口每个月都要没收四五十个。最普遍的就是使用他人的电卡;此外,将照片“改头换面”的也不在少数;还有就是使用伪造的电卡。
根据12月2日起实施的《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、船乘坐规定》(修正案)(简称《规定》),伪造证卡、使用他人证卡属违规行为,不但会被处理,还可能被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。
今后坐公交车时,不主动出示证卡、不配合查验,比如使用优惠证件乘车的随便晃一下证件就上车,使用E通卡季票卡的不将有照片的一面出示给驾驶员,当驾驶员要求查验时,就以自尊受到伤害为理由拒绝查验等等,这些现在都是违规行为。《规定》第五条第(一)项明确写明:乘坐车、船应购票、投币、刷卡或出示乘坐证卡,接受驾乘人员查验。使用仅限本人专用的证卡的,应正面出示证卡;使用零钱投币的,应展开出示零钱。